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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地方性与地方性的法关于法律地理学的一个(8)

来源:热带地理 【在线投稿】 栏目:期刊导读 时间:2021-04-27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在“陆地与海洋”这个主题之外,世界范围内的法律地理学还可以聚焦于纬度问题。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孟德斯鸠就注意到法律和纬度的关系。在“

在“陆地与海洋”这个主题之外,世界范围内的法律地理学还可以聚焦于纬度问题。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孟德斯鸠就注意到法律和纬度的关系。在“法与气候性质的关系”这个标题下,孟德斯鸠写道:“精神特点和内心情感如果在不同气候条件下确实迥然有异,那么,法律就应该考虑这些内在情感和精神特点的差异。”[1](P271)譬如,“北方气候下的人恶习少而美德多,非常真诚和坦率。一旦接近南方地区,你简直就以为远离了道德,强烈的情欲导致罪恶丛生,人人都竭尽全力攫取他人的好处,用以为情欲加薪添火”。[1](P274)在“政治奴役法何以与气候性质有关”之标题下,孟德斯鸠又写道:“就气候性质决定奴役的程度而言,政治奴役不亚于民事奴役和家庭奴役。”譬如,“炎热地区的人民几乎总是因怯懦而沦为奴隶,寒冷地区的人民则因勇敢而享有自由。对此丝毫不必感到惊诧,这种效应来自自然原因。这种现象也在美洲得到证实,两个专制帝国墨西哥和秘鲁都位于赤道附近,几乎所有自由的小国则过去和现在都靠近南极”。[1](P320-321)孟德斯鸠的这些论述,虽然留下了一些可以进一步讨论的空间,毕竟还是促使我们思考:热带、亚热带、温带、寒带的法律是不是真的有区别?以瑞典为例,它有一部分国土在北极圈内,大部分国土都在寒带地区。我去斯德哥尔摩时,就注意到瑞典的交通法有一项规定:任何时候开车都要开灯,即使是白天甚至中午也要开灯行驶。这就是一个与地理有关的法律规则,或者说是跟寒带地区有关的一个法律规则。因为,寒带地区到了冬天,特别是靠近冬至的时候,夜长昼短,大部分时间都是黑夜。冬至时节,北极圈内甚至出现极夜现象。针对这种情况,为了交通的安全,法律干脆规定任何汽车在任何时候都必须开灯行驶。

仅从车灯规则这么一个细小的例子就可以看到,寒带地区的法,与热带、亚热带、温带地区的法,确实存在着一些细微的差异。在人们的日常经验里,也可以感受到这样的差异。譬如,在高纬度地区,因为冬季漫长,人们普遍看重阳光,阳光成为稀缺的资源,所以“晒太阳”就是一个享受、收益、福利。但在低纬度地区,特别是在赤道两侧,太阳天天曝晒,人们避之唯恐不及。因此,“晒太阳”作为一种权利,在高纬度地区与低纬度地区,其含义是不一样的。譬如,在北京,“南向”的房间就优于“北向”的房间,住房的“南北通透”是一个具有商业价值的特征。但在南方,譬如在重庆,在日常生活中,很少有人在意房间的“南向”或“北向”,“南向”的商业价值不复存在。当然,无论哪个纬度上的居民,都会看重“采光”这种权利。但是,相比之下,高纬度地区的居民更加看重这种权利,特别是“接受阳光直接照射”的权利或利益。而在低纬度地区,这种权利的重要性就会出现明显的减弱。

有一个作家叫迟子建,写过很多颇有地域特色的小说与散文。迟子建1964年出生于漠河,现在是黑龙江省作家协会的主席。漠河的北极村是中国最靠北的村庄,可能还是中国境内最容易观赏到北极光现象的地方。迟子建写了很多具有北极圈色彩的小说,譬如《向着白夜旅行》等等。读她的小说,让我联想到研究热带、温带、寒带这些不同地区的法律也是很有意义的。

五、结 语

很多文学作品都像迟子建的作品一样,具有鲜明的地理特征、地域特征。法律也是这样。不同的地理区域会培植出不同的法律形态,这就为法理与地理的交叉研究开辟了较大的空间。可以说,法律地理学完全可以作为法学研究的一个新视角、新领域。法学界出现的一些较有创造性的作品,有一个重要的创造性元素就是地理。譬如,美国学者埃里克森的《无需法律的秩序》一书,可以定性为一部法律经济学方面的著作。[注][美]埃里克森:《无需法律的秩序:邻人如何解决纠纷》,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根据书中的叙述,在美国夏斯塔县的一些地方,根本不需要法律就可以形成良好运行的秩序。但是,这些无需法律就可以形成秩序的地方,不可能是常见的大都会或商业区,只能是牧业区。这就意味着,虽然秩序总是必要的,但是追求良好秩序是否需要法律,需要什么样的法律,在相当程度上是由地理环境决定的。从这个角度来看,《无需法律的秩序》也可以理解为一部法律地理学方面的著作。

归结起来说,法律地理学旨在打通法理与地理,其实是要把法律、法治、法理植根于特定的大地。无论怎么说,植根于大地都是一个可靠的方向,“大地的法”就是“地理的法”,因此,法律地理学作为一个新兴的、交叉性的法学领域,其学术价值与意义是不容置疑的。

文章来源:《热带地理》 网址: http://www.rddlzz.cn/qikandaodu/2021/0427/67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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