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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包装上一行字侵了地理商标权

来源:热带地理 【在线投稿】 栏目:期刊导读 时间:2021-04-27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案由】 2014年7月7日,位于浙江省杭州市的某茶叶协会(以下简称“茶叶协会”)在该市某茶行经营的店铺(以下简称“茶叶店”)购买了一盒茶叶。盒内有两个大小相同的金属茶叶罐,礼

【案由】

2014年7月7日,位于浙江省杭州市的某茶叶协会(以下简称“茶叶协会”)在该市某茶行经营的店铺(以下简称“茶叶店”)购买了一盒茶叶。盒内有两个大小相同的金属茶叶罐,礼盒外部纸质包装袋、礼盒及茶叶罐中央位置均印有“西湖龙井”字样,在茶叶罐内的塑料包装上亦有斜排的“西湖龍井”字样。茶叶包装上无备注任何生产厂商、生产日期、生产批次等信息。

茶叶协会认为茶叶店侵犯了该协会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将茶叶店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茶叶店停止侵权并赔偿茶叶协会经济损失5万元。

【抗辩】

茶叶店认为,西湖龙井已存在千年历史,是西湖附近茶叶的通用名称,只要是西湖产地的茶叶就可以使用,并不需要申领商标。

茶叶店销售的是散装茶叶且并未把“西湖龙井”作为商标使用来招揽客户,销售茶叶本身不构成商标侵权,茶叶协会故意拖延起诉致使茶叶店搜集证据存在困难。

而茶叶协会直到2011年才获得这个品种的茶叶的注册商标。因此,茶叶协会的诉讼主体资格不符,不能代表茶农利益。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判决茶叶店立即停止侵犯茶叶协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赔偿茶叶协会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8万元。

一审判决后,茶叶店不服,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再次明确茶叶店虽然销售的是散装茶叶,但在销售时向消费者提供了带有“西湖龙井”及“西湖龍井”标识的包装盒,此种行为不属于“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却构成“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且其未能证明被控侵权的茶叶符合“西湖龙井”的产地和品质要求,故茶叶店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另外,作为规范的经营者,如果茶叶店销售的确是“西湖龙井”茶叶,其在向上家购买时即应取得相关证明,而不是在发生纠纷后再去寻找证据。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律师说法】

社会上很多人对于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缺乏了解,误认为地理标志可以随便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主要用于证明该商品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根据当地政府的批复和商标局登载的相关使用规则,该茶叶协会确为西湖龙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权利人,并负责“西湖龙井”商标的注册和后续监管等工作,用来加强西湖龙井的保护和发展工作。

本案中,茶叶店印有“西湖龙井”、“西湖龍井”等字样的包装袋、礼盒、茶叶罐、包装纸等与茶叶协会涉案商标构成近似,易使相关公众误认,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

茶叶店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产品来源于“西湖龙井”的指定生产地域范围以及产品符合“西湖龙井”的品质要求,因此其在被控侵权产品上突出使用涉案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行为构成对该品种茶叶协会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茶叶店的行为构成“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且其未能证明被控侵权的茶叶符合“西湖龙井”的产地和品质要求,故其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链接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地理标志商标是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并且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申请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是目前国际上保护特色产品的一种通行做法。通过申请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可以合理、充分地利用与保存自然资源、人文资源和地理遗产,有效地保护优质特色产品和促进特色行业的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地理标志可以作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申请注册。

文章来源:《热带地理》 网址: http://www.rddlzz.cn/qikandaodu/2021/0427/67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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