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稿指南
来稿应自觉遵守国家有关著作权法律法规,不得侵犯他人版权或其他权利,如果出现问题作者文责自负,而且本刊将依法追究侵权行为给本刊造成的损失责任。本刊对录用稿有修改、删节权。经本刊通知进行修改的稿件或被采用的稿件,作者必须保证本刊的独立发表权。 一、投稿方式: 1、 请从 我刊官网 直接投稿 。 2、 请 从我编辑部编辑的推广链接进入我刊投审稿系统进行投稿。 二、稿件著作权: 1、 投稿人保证其向我刊所投之作品是其本人或与他人合作创作之成果,或对所投作品拥有合法的著作权,无第三人对其作品提出可成立之权利主张。 2、 投稿人保证向我刊所投之稿件,尚未在任何媒体上发表。 3、 投稿人保证其作品不含有违反宪法、法律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之内容。 4、 投稿人向我刊所投之作品不得同时向第三方投送,即不允许一稿多投。 5、 投稿人授予我刊享有作品专有使用权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复制、摘编、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制品、录制录音制品、制作数字化制品、改编、翻译、注释、编辑,以及出版、许可其他媒体、网站及单位转载、摘编、播放、录制、翻译、注释、编辑、改编、摄制。 6、 第5条所述之网络是指通过我刊官网。 7、 投稿人委托我刊声明,未经我方许可,任何网站、媒体、组织不得转载、摘编其作品。

法的地方性与地方性的法关于法律地理学的一个(2)

来源:热带地理 【在线投稿】 栏目:期刊导读 时间:2021-04-27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德国法学家施米特的论著也值得注意。虽然施米特与德国的纳粹政权有一些瓜葛,在政治上有一些可以讨论的地方,但是我们不必因噎废食。在学术理论的

德国法学家施米特的论著也值得注意。虽然施米特与德国的纳粹政权有一些瓜葛,在政治上有一些可以讨论的地方,但是我们不必因噎废食。在学术理论的层面上,施米特对法律地理学做出了贡献,而且是比较突出的贡献。他的《大地的法》《陆地与海洋》等著作,都可以归属于法律地理学的著作。根据陆地与海洋的划分,两种地理空间分别代表了两种法理传统和政治传统,两者的差异具有地理学的根源。战争也好,科学也罢,哪怕是人类未来的不可思议的进步,都不能消除这种差异。在《大地的法》一书中,他对法律与地理的关系进行了个性化的论述。在阐述“作为秩序和场域之统一的法权”时,他说:“大地之内蕴藏着对劳作的奖赏,大地之上展示特定的界限,大地自身负载着秩序的公开标志。法权是属于大地的,也是关于大地的。”他又说,“海洋则认识不到关于空间和法权、秩序和场域之统一的意义。”[3](P7)在论及“前全球时代的国际法”时,他提出,当人们缺乏人类的全球性意识时,也就无以建立全球性的共同政治目标,同样也就不存在包括大地与人类在内的万民法。[3](P15)施米特还说:“以前全球时代之地球划分为基础而产生的共同法律,不可能是一个全面的、彼此关联的系统,因为它首先不可能是一个全面的空间秩序。当时存在的是各种形态的原初关系:部落、部族、家族、城市、扈从和同盟之间的关系。”[3](P20)甚至他对于法的理解,也是与空间密切相连的。按照他的说法,“法是一个民族社会和政治规则在空间上变得可见的直接形式”。[3](P37)大致说来,施米特主要突出了法的空间属性,而法的空间属性就是法的地理属性。

当然,马克思的相关论述更加值得注意。马克思有一个著名的概念,叫作“亚细亚生产方式”。马克思在讲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时候,提出了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这样一个“五阶段论”。然而,马克思的“五阶段论”主要是以西欧社会作为模型和素材提出来的。关于亚洲,马克思有一个专门的概念就是亚细亚生产方式。譬如,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写道:“大体说来,亚细亚的、古代的、封建的和现代资产阶级的生产方式可以看作是经济的社会形态演进的几个时代。”[4](P413)马克思在1853年6月2日写给恩格斯的信中说道:“贝尔尼埃正确地看到,东方(他指的是土耳其、波斯、印度斯坦)一切现象的基础是不存在土地私有制。这甚至是了解东方天国的一把真正的钥匙。”[5](P112)马克思在研究摩尔根的《古代社会》一书时又写道:“有一些(部落)在地理上是如此隔绝,以致独自经历了不同的发展阶段,另外一些则受到外部的影响。”[6](P4)由此看来,马克思也有关于法律与地理之关系的经典论述。

法律与地理(地方、空间)的关系确实值得进一步思考。就法律的起源来看,通行的观点认为,法律是在“氏族—部落—部落联盟—国家”这样一个演进过程中产生的。但是,与此同时,我们还应当看到,法律还产生于“酋邦—国家”这样一个演进历程。如果说,部落代表了西方,酋邦代表了东方,那么,这就是两种不同的法律起源理论,它的背后是地理空间。[7]

从地理空间的角度来看,法律具有明显的地理属性或地理空间属性。不同的地理空间与不同的法律形态之间,存在着某种对应关系。不同的地理空间对应的法律是不一样的。譬如说,第一,世界。整个世界对应的法律是否可以叫作“世界法”?在传统中国,我们没有世界这个概念,我们只有天下这个概念。世界法就是天下的法,是天下体系的规范化表达与现代性表达。在学术文献中,已故法学家伯尔曼写过一篇文章,题为《世界法:一种普世性的圣灵法学》。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一书的最后一个环节讲“世界历史”,“世界历史”对应的法就是世界法。这是最宽的地理空间——全球范围。在世界范围内,看到的法就是世界法。当然,世界法并不是国际法。国际法旨在调整国家与国家的关系,世界法则面向整个世界。第二,国家。比全球较小的地理单元、地理空间是国家。与国家这种地理空间相对应的法是国家法。法学家们研究的法,主要就是国家法。众多的法学文献默认的法都是国家法。以前有一门课程叫作“国家与法的一般理论”,其实已经暗示了这样的法观念:法就是国家法。然而,值得我们省思的是:这种意义上的法仅仅对应于地理空间之一种:一国之内。第三,地区。它是一国之内的次级空间单元。地区对应的法可以称为地方法。我国正式制度中的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自治条例之类,都属于地方法或地方性立法。如果用动词来说,就是地方立法。地方法是一种普遍性的法律现象,在中国很常见,在外国也很普遍。无论是单一制国家还联邦制国家,总会在国家之下设置次一级的空间区域。这种地方性的空间区域,就是地方法生长发育的土壤。第四,社区。社区大致相当于村庄、村寨这样的地理空间。中国有句俗语,叫做“十里不同风,八里不同俗”。意思是说,一个社区有一个社区的规矩。这样的规矩,其实就是社区的习惯法。概而言之,如果把地理空间的范围按照从小到大的顺序进行排列,那就可以看到四个层次:社区、地区、国家、世界,它们分别对应于四种不同类型的法律:风俗习惯法、地方性立法、国家制定法、世界共同法。

文章来源:《热带地理》 网址: http://www.rddlzz.cn/qikandaodu/2021/0427/674.html



上一篇:外包装上一行字侵了地理商标权
下一篇:后政坛地理

热带地理投稿 | 热带地理编辑部| 热带地理版面费 | 热带地理论文发表 | 热带地理最新目录
Copyright © 2018 《热带地理》杂志社 版权所有
投稿电话: 投稿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