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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地方性与地方性的法关于法律地理学的一个(6)

来源:热带地理 【在线投稿】 栏目:期刊导读 时间:2021-04-27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在长江的中游与下游,也有少数民族,但是,长江中下游地区的法律,在整体上并未呈现出浓厚的民族性。这似乎也从一个侧面上说明,地理对法律的塑造

在长江的中游与下游,也有少数民族,但是,长江中下游地区的法律,在整体上并未呈现出浓厚的民族性。这似乎也从一个侧面上说明,地理对法律的塑造能力更甚于民族对法律的塑造能力。在长江中游与长江下游之间,见之于地理上的差异主要体现为盆地、山地与平原之间的差异。然而,无论是盆地、山地还是平原,都是农耕地区。正是这样的地理特征,促成了长江中下游地区在法律形态上的均质性:国家制定法居于主导地位,而一些民间习惯法、民族习惯法则仅作为补充。

当然,如果对长江中下游地区的法律形态做进一步的细分,还可以发现,有些地区因为交通的方便,在中国近代化的过程中成了通商口岸。其中,上海是众多通商口岸的典型代表。通商口岸与其他地区的差异在于:前者有较为发达的商业,对“律师”这样的法律专业人士有较大的需求;后者以农业生产为主,对“律师”这样的法律专业人士没有太大的需求。即使到了当代甚至是当下,我们依然可以看到,即使是在“长江中下游平原”这个统一的地理区域内,见之于“商业地区”的法律与见之于“种植地区”的法律也有差异。这就可以解释,为什么律师主要聚集在商业中心或中心城市,而在广大的农村则很少看到律师的身影。如果我们把律师作为法律的一种载体,那么,律师数量的多少或律师的聚集程度,也可以作为一个尺度,用以区分不同的地理区域。

“大河上下”既可以指长江上下,还可以指黄河上下。从总体上看,法律在黄河上下的不同形态,与法律在长江上下的不同形态,具有较大的同构性。因为它们都是中国的“大河”,而且都是东西走向的大河。两条大河的上游或下游,分享了大致相同的地理特征。当然,如果要进行“微观论证”,黄河上下的法与长江上下的法,也可以找到一些细微的差异。譬如,黄河流经了我国的一些干旱地区或半干旱地区,这些地区由于水资源相对较为稀缺,可能会促使一些与水资源有关的法律法规得以产生。

自古以来,黄河的治理就是国家政权、地方政权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像“黄河水利委员会”这样的机构,就可以放在行政法学的理论视野中来透视。稍微延伸一下,还可以发现,治水是中国早期政权的一项核心职能。水不仅指向国家责任,水还构成了中国法思想的一个本喻。[14]根据学界的考证:“2015年8月5日,吴庆龙和一批优秀的考古学家组成的团队在《科学》杂志(Science)上发表文章,报道公元前1920年在黄河上游大规模洪水溃决的证据。考古学家们将这场洪水与传统上认为夏朝奠基者的大禹所治理的那场洪水联系起来。”“吴庆龙及其课题组发表的这篇文章的主要内容是:黄河上游的一次地震导致山体滑坡而形成一个大的堰塞湖。大约在公元前1920年,今青海省积石峡内,湖水上涨,冲破坝体,形成大洪水。洪水漫过黄河大堤,造成罕见的、泛滥的洪涝,甚至导致黄河下游改道。洪水造成的灾难如此巨大,以至深潜在人们的集体记忆中,成为早期文献如《尚书》《史记》记载的有关大禹治水的基础。因为禹是夏朝的创始者,洪水的时间为这个王朝的开端提供了证据。”[15]显然,这一考古发现事关《尚书》这样的经典,蕴含了值得解读的极其丰富的思想史意义。单就法律地理学来说,它意味着黄河流域的洪水及其治理,事关华夏早期国家与法的起源问题。

关于大河上下的法,还可以从其他角度予以探讨与描述。譬如移民法的问题,就是因大河上的大坝修筑而起。应星有一本书叫作《大河移民上访的故事》,[注]应星:《大河移民上访的故事》,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1年版。专门讲修建三峡大坝而产生的移民及其法律问题。再譬如,大河上的轮船运输,可能引起海事争议。在长江边上的武汉、重庆,都有海事法院或海事法庭。诸如此类的问题,都是“大河上下”视野中的法律、法治与法学问题。

四、世界各地的法

如果超越“中国地理”的范围,我们还可以从更大的视野中去看法律和地理的关系,更广泛地理解法的地理属性。在“世界地理”的范围内,大洲、大洋,南极、北极,都是重要的地理范畴。

例如,南极和北极就可以成为很好的法律议题。按照目前通行的法学学科体系,南极、北极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属于国际法学特别是海洋法学研究的主题。刘惠荣、董跃、杨凡等学者曾经合作写过《海洋法视角下的北极法律问题研究》、《北极生态保护法律问题研究》等书。从法理上说,北极属于全人类。北极圈周边的国家有挪威、瑞典、丹麦、冰岛、芬兰、加拿大、俄罗斯等等。与北极有关的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譬如,北极地区的资源的开发利用、航道利用、污染防治等等,就可以归属于“法律地理学”问题。尽管研究北极问题的法学者主要是国际法学者,但是,不必过于在意现有的学科划分。由于北极、南极不属于任何国家,国际法学作为一个法学二级学科,其实并不能完全“罩住”或“兜住”北极、南极问题。因此,我们可以从法律地理学的角度来研究关于北极、南极的法律问题。一方面,从北极、南极的角度看法律;另一方面,从法律的角度看北极、南极。这种视角的不断转换,可以更清楚地体现法的地理属性。

文章来源:《热带地理》 网址: http://www.rddlzz.cn/qikandaodu/2021/0427/67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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